無未建築土地以「現金繳納」與差額地價所稱之「現金繳納」意義之不同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六年二月十日台(七六)內地字第四七五八五三號函
【要旨】
無未建築土地以「現金繳納」與差額地價所稱之「現金繳納」意義之不同
【內容】
一、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條第一項所稱「現金繳納」,係指土地所有權人依該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之重劃負擔,因無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改以現金繳納者而言。至依同條第六十條之一規定應繳納之差額地價,係土地所有權人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所應繳納之現金地價,非為重劃負擔,不屬上開細則第八十條第一項所稱「現金繳納」範圍。
二、為使土地所有權人參加重劃所負擔總費用之計算標準一致,上開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改以現金繳納之數額,應依細則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共用地負擔部分,以公告重劃計畫書時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負擔部分,按實際負擔之數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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