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徵收時,奉准興辦事業文件之認定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八三五九八號函
【要旨】
申請徵收時,奉准興辦事業文件之認定
【內容】
按「行政院五十九年一月一日台五十九內字第一Ο九Ο六號函示所指『奉准興辦事業文件抄件』在執行上係指『應添附已得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證明文件』,至於所謂『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證明文件』,即指依組織權責或行政授權規定,由有權核准興辦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明文件,並非限於由興辦該事業機關之上級機關所核發者。」前經本部會商有關機關獲致結論以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七五一九四號函報奉行政院八十六年六月十八日台八十六內二四九二四號函同意照辦。至執行上如何更為明確,復經本部於本(八十六)年十一月四日邀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相關機關及省市政府會商獲致結論以:「本部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台內地字第八六七五一九四號函所稱「許可證明文件」,係指由依法有權核准興辦該事業計畫之機關所核准之文件,包括專案核定之事業計畫文件或依年度施政計畫所編列之預算證明(須含擬興辦事業之計畫名稱),若該預算證明未能涵蓋擬興辦之計畫名稱者,應補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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