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4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關係權利人持憑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重行申報移轉現值,其原已繳納土地增值稅之處理

關係權利人持憑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重行申報移轉現值,其原已繳納土地增值稅之處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八年九月三十日台(七八)內地字第七四二三六五號函 
【要旨】
關係權利人持憑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重行申報移轉現值,其原已繳納土地增值稅之處理
【內容】
一、茲財政部根據台北縣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對上開退稅疑義之申請釋示,經函准法務部七十八、八、十六法(七八)律決一四六二八號函略以權利人持憑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重行單獨申報現值,稅捐稽徵機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計徵土地增值稅時,就原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抵繳,如有差額稅款,再行找補之方式,於法並無不合。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意見。
二、本部七十八、二、十六台內地字第六七五八七四號函應予變更。(按:上函既已變更解釋不予納入地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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