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房屋及土地如何核發契稅及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七年二月十二日台內地字第五七四四五○號函
【要旨】
繼承房屋及土地如何核發契稅及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
【內容】
一、稅捐稽徵機關於核發遺產稅繳清(或免稅或不計入遺產總額或同意移轉)證明書時,加印或加蓋「依法免徵契稅及土地增值稅」字樣,以替代契稅條例第十五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二規定之契稅及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免由當事人辦理契稅及土地增值稅。
二、繼承不動產辦妥移轉登記後,稅捐稽徵機關於接獲地籍異動通報時,予以核定其繼承時之移轉現值。如繼承土地於接獲地籍異動通報前申報再次移轉,稅捐稽徵機關應先向地政機關查詢登記情形後,再核定其繼承時之移轉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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