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行蹤不明未受死亡宣告,其徵收補償費可由財產管理人具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七年二月四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二○六八號函
【要旨】
被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行蹤不明未受死亡宣告,其徵收補償費可由財產管理人具領
【內容】
按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或建物權利人行蹤不明未受死亡宣告者,可依民法第十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九條第一、二項所定財產管理人為徵收補償費提存之對象,「土地徵收法令補充規定」第十一點第四款定有明文。本案被徵收之土地,以原所有權人陳甲為徵收補償費提存之對象,嗣經法院裁定選任陳乙為失蹤人陳甲之財產管理人,參照上開土地徵收法令補充規定意旨,得同意由財產管理人具領該提存於法院之徵收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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