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共有人依據法院和解筆錄申辦共有物分割登記,其中共有人之一尚未繳清市地重劃差額地價前,仍不得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

共有人依據法院和解筆錄申辦共有物分割登記,其中共有人之一尚未繳清市地重劃差額地價前,仍不得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九年二月二日台(七九)內地字第七七一三五號函 
【要旨】
共有人依據法院和解筆錄申辦共有物分割登記,其中共有人之一尚未繳清市地重劃差額地價前,仍不得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
【內容】
查重劃區內之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未繳納差額地價之土地不得移轉,但因繼承而移轉者,不在此限。」又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八百二十五條規定觀之,係屬移轉性質。本案共有土地為實施市地重劃土地,其中共有人之一尚未繳納差額地價前,依首揭說明,自不得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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