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受益費不得在徵收補償地價項下扣除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七十五年一月十五日台(七五)內字第九四○號函
【要旨】
工程受益費不得在徵收補償地價項下扣除
【內容】
主旨:所報徵收或收買土地應否代為扣繳工程受益費疑義一案,請照內政部會商結論辦理。
附:內政部七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七四)台內地字第三六七九三三號函
主旨:奉交議台北市政府函為徵收或收買土地應否代為扣繳工程受益費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七十四年十一月九日台(七四)內字第四Ο二Ο四號交議單。
二、案經本部邀集財政部、台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研議,獲致結論如次:(一)經政府徵收或收買之土地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或收買機關於發放補償費時,應代為扣繳之土地稅捐及滯納金之標的,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九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暨土地稅法第一條、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應以被徵收或收買土地應納未納之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及其滯納金為限,不包括其他稅捐:行政院四十九年六月六日台內三一一六號令亦有相同之釋示:準此,工程受益費自不得在徵收補償地價項下扣除。(二)(略)。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