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公告徵收前已種植於該土地上之農作改良物,於農作改良物公告徵收前,得繼續為原種植作物之正常農事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一○二三九號函
【要旨】
土地公告徵收前已種植於該土地上之農作改良物,於農作改良物公告徵收前,得繼續為原種植作物之正常農事
【內容】
查被徵收之土地公告後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不得在該土地增加改良物;其於公告時已在工作中者,應即停止工作,固為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所規定,惟本案依貴府來函所敘,因徵收範圍廣大,其土地與改良物係先後分別公告徵收,致土地公告徵收時,地上改良物尚未公告徵收,則土地公告徵收前已種植於該土地上之農作改良物,於農作改良物公告徵收前,繼續為種植作物之正常農事,與該法條規定無違,於公告徵收改良物時應按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估定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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