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盈餘款半數增添重劃區內建設之經費,在尚未支用前,可依公庫法規定以短期借貸方式貸予市庫做為公共建設應急之用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86年1月16日台(86)內地字第8512428號函
【要旨】
市地重劃盈餘款半數增添重劃區內建設之經費,在尚未支用前,可依公庫法規定以短期借貸方式貸予市庫做為公共建設應急之用
【內容】
貴處函報已辦竣市地重劃區盈餘款半數增添重劃區內建設之經費,在尚未支用前,可否以短期借貸方式貸予市庫做市府公共建設應急之用乙案,在不影響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4條之1規定有關盈餘款運用之原則下,同意依公庫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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