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土地地上權設定之範圍僅限於被徵收土地之部分而無法協議清償時,得將地上權設定面積之地價補償費提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九年一月二十日台(七九)內地字第七七二一五七號函
【要旨】
徵收土地地上權設定之範圍僅限於被徵收土地之部分而無法協議清償時,得將地上權設定面積之地價補償費提存
【內容】
關於奉准徵收土地設定有地上權,無法協議清償時,應如何辦理疑義乙案,仍請依本部七十八年十月十六日台(七八)內地字第七四八六四九號函規定,唯如地上權之設定範圍僅限於被徵收土地之部分者,同意 貴處所擬就被徵收土地面積扣除地上權設定範圍(面積)後之地價補償費先行發給徵收土地所有權人,而將地上權設定面積之地價補償費提存待領。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