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筆遺囑之見證人兼代筆人未親自簽名僅蓋簽名章,既未具法定要件,該遺囑應屬無效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台(八八)內中地字第八八二六一○八號函
【要旨】
代筆遺囑之見證人兼代筆人未親自簽名僅蓋簽名章,既未具法定要件,該遺囑應屬無效
【內容】
按「代筆遺囑之見證人兼代筆人未親自簽名僅蓋簽名章,既未具法定要件,該遺囑應屬無效。」前經本部八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台(八一)內地字第八一一六六Ο七號函釋在案,又「...民法第一一九四條對於代筆遺囑見證人全體需同行簽名已有特別規定,...代筆遺囑未經見證人簽名,與民法第一一九四條規定之要式要件不符,...」亦經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一六四Ο號判決有案,本案請參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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