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筆遺囑以電腦打字作成,不符合民法第1194條規定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九十年七月十六日台(九0)內中地字第九00九八二三號函
【要旨】
代筆遺囑以電腦打字作成,不符合民法第1194條規定
【內容】
案經函准法務部九十年七月三日法九十律決字第0二0六二六號函以:「按『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七十三條定有明文。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明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所謂『筆記』係指親自執筆,不能使他人為之。如遺囑全文以打字方式為之,而非由代筆人親自執筆,即違反法定方式,依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應為無效,前經本部七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法七十五律字第一四三四二號、八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八十五律決字第二二三七四號及八十七年七月六日法八十七律字第0二三0二二號函釋在案。於民法相關規定未經修正前,本部上開函釋並無變更。惟具體個案如有爭訟時,仍應以法院之認定為準,併此敘明。」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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