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4日 星期四

★重劃土地買賣諮詢★已奉准撥用公地上之私有改良物所有人拒絕遷移或阻礙撥用機關使用並拒領補償費時,可予以徵收或代為遷移其改良物

已奉准撥用公地上之私有改良物所有人拒絕遷移或阻礙撥用機關使用並拒領補償費時,可予以徵收或代為遷移其改良物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5268日台(52)內字第3805號令 
【要旨】
已奉准撥用公地上之私有改良物所有人拒絕遷移或阻礙撥用機關使用並拒領補償費時,可予以徵收或代為遷移其改良物
【內容】
經交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司法行政部議復,茲核示如下:查政府各機關因舉辦土地法第208條各款之公共事業需用土地時,無論為依照土地法之徵收程序徵收私有土地或依該法第26條之規定奉准撥用公地,均係政府依公法上之權力使需用機關取得該項土地之權利,故對撥用公地之他項權利人之權利處理,自得比照土地法關於徵收私有土地之規定辦理。本案自得逕由縣市地政主管機關比照土地法有關規定將是項改良物予以徵收或代為遷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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