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費地辦理公開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限制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10020621號函
【要旨】
抵費地辦理公開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限制
【內容】
依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二項有關抵費地處分方式之規定,除原規定之公開標售或讓售為國民住宅用地、公共事業用地或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用地外,新增有公開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基於平均地權條例第七條規定立法理由及本部七十一年七月十三日台內地字第九八二四一號函釋意旨,前述新增兩種處分方式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限制。至於本部於七十六年十一月九日以台內地字第五三九三七五號函釋示有關平均地權條例第七條規定所稱「公開出售」並不包括設定負擔在內乙節,於前述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修正後,應不包括前述招標設定地上權在內,爰以補充明示,俾利執行。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