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典土地應預繳之土地增值稅應有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條(土地稅法第三十三條)減徵百分之五十規定之適用
【公布日期文號】
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台財稅字第0九一0四五六六七八號令
【要旨】
設典土地應預繳之土地增值稅應有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條(土地稅法第三十三條)減徵百分之五十規定之適用
【內容】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出典人依法應預繳之土地增值稅,應有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公布修正土地稅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減徵百分之五十規定之適用;嗣後典權人依民法第九百二十三條第二項取得典物所有權時,稽徵機關亦無需對出典人補徵該減半徵收稅額之差額。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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