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4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諮詢★出租耕地擬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六條至七十八條規定終止租約並補償承租人,其「預計土地增值稅」無修正後第四十條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之適用

出租耕地擬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六條至七十八條規定終止租約並補償承租人,其「預計土地增值稅」無修正後第四十條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之適用。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台內地字第0九一000五三九0號函 
【要旨】
出租耕地擬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六條至七十八條規定終止租約並補償承租人,其「預計土地增值稅」無修正後第四十條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之適用。
【內容】查修正後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之立法意旨係為促進經濟發展且實施期間僅限於該條文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適用,而同條例第七十七條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得予終止租約,其計算補償,所應減除之土地增值稅,係屬預計性質,因是類案件無法確認該建築用地是否於二年內出售,故應無該修正條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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