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因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得標買受土地及建物處理事宜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六年二月三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七三九九三號函
【要旨】
外國人因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得標買受土地及建物處理事宜
【內容】
案經本部八十六年一月十六日邀集相關機關研商,獲致結論:
一、(略)。
二、地政機關受理外國人申請因拍賣取得土地及建物權利案件,審核其為土地法第十九條之使用時,應審查其是否符合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編定之規定。於依土地法第二十條規定層報行政院備查時,所附「外國人取得(移轉)土地、房屋權利案件簡報表」中「為土地法第十九條第○款之使用」一欄,仍應填載。
三、內政部八十四年一月十六日台八四內地字第八四Ο一三一八號函釋示有關外商銀行憑法院發給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其外國人土地、房屋權利案件簡報表之「為土地法第十九條第○款之使用」欄免予填載一案,停止適用。縣市政府於八十六年三月一日起受理法院拍賣之案件,即應依前開結論辦理。
(按:土地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業經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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