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得依法申請徵收土地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六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台(六四)內字第八一九二號函
【要旨】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得依法申請徵收土地
【內容】
一、貴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依自來水法第七條及第四條第四款規定為受 貴省政府監督之省營公用事業,得依土地法第二Ο八條第三款及第二二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 貴省政府核准徵收其事業所必需之土地。嗣後該公司擴建、增建自來水設施;所必需使用之私有土地,經協議購買不成,得由 貴府依自來水法第六條規定,指定自來水事業之建設管理及監督機構先行詳加審核後,再行核辦。惟仍應切實依照土地法施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於不妨礙徵收目的範圍內,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並應儘量避免耕地。
二、貴省各地公營自來水廠合併改組為公司後,已非政府機關,無法再依土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無償撥用公有土地。為達「戶戶有自來水」之目標,該公司如因增建擴建自來水設施,確需使用公有土地時,應准依法定程序議價讓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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