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散之公司,其法人人格業已消滅,無從為撤銷土地徵收通知對象及土地登記之權利主體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七年十一月九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一二一八八號函
【要旨】
已解散之公司,其法人人格業已消滅,無從為撤銷土地徵收通知對象及土地登記之權利主體
【內容】
一、按本部八十七年八月十六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Ο八三八二號函頒「撤銷土地徵收作業規定」第二點第三款規定:「市縣地政機關於接到原核准徵收機關通知核准撤銷徵收案時,應公告並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定期間內繳清應繳回之徵收價額,發還其原有土地。未於一定期間內繳清應繳回之徵收價額者,不予發還,仍登記為公有土地。」據 貴處八十七年九月九日八七地二字第四九三Ο五號函稱:本案原徵收土地經辦理撤銷徵收,原土地權利人○○電子組件股份有限公司為經撤銷登記之美商公司,且已由經濟部核准解散,並向法院陳報清算終結,參照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八五號判決意旨,該解散公司之法人人格業已消滅,無從為撤銷土地徵收通知之對象及土地登記之權利主體,其原有之土地已難以回復登記為該公司所有,同意 貴處來函意見,於撤銷徵收公告期滿後,仍維持登記為公有土地。
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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