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於徵收公告前,經移轉予他人所有,惟於發價前,經縣市政府及時發現,並以書面通知正確之土地所有權人領取補償費,得完成徵收程序後辦理更正徵收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六年八月十六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七七七七號函
【要旨】
已核准徵收之土地,於徵收公告前,經移轉予他人所有,惟於發價前,經縣市政府及時發現,並以書面通知正確之土地所有權人領取補償費,得完成徵收程序後辦理更正徵收
【內容】
台灣省政府地政處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八七地二字第四五三九五號函說明三所敘意見:「…,公告時土地所有權人雖有錯鋘,但能於公告期間發現錯誤,或於公告期滿十五日前發現錯誤,並完成書面通知及發價之程序,依土地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三十三條意旨,本處以為該徵收案應仍為有效,應可准於徵收完畢後陳報更正徵收。」本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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