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後仍分配為共有之土地,主管機關得另開立繳款書交予擬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處分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代為繳清差額地價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台(八三)內地字第八三一三七四四號函
【要旨】
市地重劃後仍分配為共有之土地,主管機關得另開立繳款書交予擬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處分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代為繳清差額地價
【內容】
市地重劃後仍分配為共有之土地,部分共有人在未繳清應繳差額地價前,已繳清差額地價之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處分該共有土地,主管機關得另開立繳款書交予擬依該法條規定處分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代為繳清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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