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區內公私分別共有土地,公有持分部分土地分配之規定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一年七月十日台(八一)內地字第八一八五○二○號函
【要旨】
市地重劃區內公私分別共有土地,公有持分部分土地分配之規定
【內容】
市地重劃區內公、私分別共有土地之公有持分土地部分,除左列情形者外,可依規定辦理抵充或優先指配。
(一)公私分別共有土地中私有持分部分應分配面積,未達或合併後仍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須與公有持分部分合併分配者。
(二)公私分別共有土地上已有建築物無須拆除者。
(三)抵繳稅款之公有持分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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