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圖重測公告期滿確定,辦竣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不得再依土地所有權人重新指界,更正地籍調查表及地籍圖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76年12月28日台(76)內地字第560184號函
【要旨】
地籍圖重測公告期滿確定,辦竣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不得再依土地所有權人重新指界,更正地籍調查表及地籍圖
【內容】
本案土地既於貴市71年度辦理地籍圖重測,地籍調查時,土地所有權人到場指界一致,戶地測量亦依地籍調查結果施測,經重測公告期滿確定。並辦竣土地標示變更登記,茲擬由土地所有權人重新指界,並更正地籍調查表與地籍圖乙節,核與土地法第46條之2及第46條之3規定不合。倘相鄰土地所有權人申辦界址調整,可依「土地界址調整要點」辦理。
(按:土地界址調整要點已於79年7月6日起停止適用,相關規定納入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4條、第225條、第225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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