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高雄市地籍圖重測結果之公告及重測土地標示結果之通知與標示變更通知書之繕發,應以台北市政府地政處、高雄市政府地政處名義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七年四月二十日台(七七)內地字第五九○七一四號函
【要旨】
台北市、高雄市地籍圖重測結果之公告及重測土地標示結果之通知與標示變更通知書之繕發,應以台北市政府地政處、高雄市政府地政處名義辦理
【內容】
按辦理地籍圖重測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及第四十六條之三規定,係屬貴處(編者註:台北市政府地政處及高雄市政府地政處)權責,惟查以往貴市地籍圖重測結果係由貴處公告,而重測土地結果通知書及標示變更通知書則由所屬測量大隊繕發,為避免地籍圖重測訴願案件有關其原行政處分機關之認定發生爭議,嗣後應皆以貴處名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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