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開發建築申請核發改良土地費用證明,仍應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有關規定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九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八四七四一號函
【要旨】
山坡地開發建築申請核發改良土地費用證明,仍應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有關規定辦理
【內容】
查「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應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驗證登記。復查同條第二項規定『在實施建築管理之地區,建築基地改良得併同雜項執照申請驗證,並按宗發給證明。』其所稱『併同』係指土地所有權人得同時併案申請雜項執照與改良土地驗證登記。但改良土地驗證程序仍應依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前經本部八十四年四月八日台八十四內地字第八四Ο五Ο六七號函釋有案。本案土地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取得相關核可文件,尚未辦理變更編定,仍應依本部上開函釋規定申請核發改良土地費用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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