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報備之土地改良於工程完竣後未於法定程序內申請複勘,得准其補行申請複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台(八四)內地字第八四○五三三五號函
【要旨】
已報備之土地改良於工程完竣後未於法定程序內申請複勘,得准其補行申請複勘
【內容】
關於基隆市民賴○○、杜○○申請土地改良驗證證明書一案,土地所有權人既已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於開始興工之前填具申請書報備,並經台灣省基隆市政府工務局八十一年六月四日八一基府工管字第四Ο五五八號函同意核備有案,但未依同法於工程完竣後十日內申請複勘,其雜項執照完工勘驗不得視同土地改良完工之複證,惟得准其補行申請複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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