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土地經依規定讓售興建國民住宅,該公地之原承租人不得主張優先承購權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台(七四)內營字第二九八一七一號函
【要旨】
公有土地經依規定讓售興建國民住宅,該公地之原承租人不得主張優先承購權
【內容】
按非公用之公有土地,適宜興建國民住宅者,應作價優先讓售國民住宅主管機關興建國民住宅,國民住宅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為法律強制規定,是本案非公用之公有土地,既經依同條項規定優先讓售國民住宅主管機關興建國民住宅,則該公有土地之原承租人,自無主張優先承購權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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