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6日 星期三

土地重劃☆買賣專業諮詢☆以 「交換」為建物所有權移轉,基地所有權人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交換」為建物所有權移轉,基地所有權人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年一月二十六日台(七)內地字第四七九六號函 
【要旨】
「交換」為建物所有權移轉,基地所有權人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內容】
案經本部轉准法務部七十年一月七日法七十律Ο一八六號函復以:「按互易者,謂因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而成立之契約(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參照)。其為特定物與特定物之交換。而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參照)。其為金錢所有權與特定物交換,二者性質有異。故以互易為建築物所有權之移轉,基地所有權人似無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所定優先購買權之適用。」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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