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二百十六條所稱「接連土地」係指與因興辦事業所必需而徵收土地相連接之土地,不及於一併徵收土地之接連部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九年九月五日台(八九)內地字第八九一一八九五號函
【要旨】
土地法第二百十六條所稱「接連土地」係指與因興辦事業所必需而徵收土地相連接之土地,不及於一併徵收土地之接連部分
【內容】
按土地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徵收之土地,因其使用影響於接連土地,致不能為從來之利用或減低其從來利用之效能時,該接連土地所有權人得要求需用土地人為相當補償。」,查該規定所稱「接連土地」,應指與因興辦事業所必需而徵收土地相接連之土地。至本案因有土地法第二百十七條規定之情事而予一併徵收土地之接連部分,不適用之。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