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用土地人於受理所有權人對其殘餘土地要求一併徵收之申請後,仍應送地政機關為行政處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年三月十七日台(七十)內地字第三一六五號函
【要旨】
需用土地人於受理所有權人對其殘餘土地要求一併徵收之申請後,仍應送地政機關為行政處分
【內容】
本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第四六九次會議決議:「關於本部六十八年十月九日台內地字第三Ο二七四號函規定,所有權人對其殘餘要求一併徵收時,地政機關及需地機關均可受理一節,應解釋為需用土地人於受理申請後,仍應送地政機關為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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