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有三七五租約之耕地於重劃成果公告期滿承租人始單獨提出續訂租約得辦理續訂租約,惟應依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四年六月十四日台(七四)內地字第三二○五九三號函
【要旨】
訂有三七五租約之耕地於重劃成果公告期滿承租人始單獨提出續訂租約得辦理續訂租約,惟應依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內容】
關於台南市第五期市地重劃區內訂有三七五租約之耕地於實施重劃期間,適值租約期滿,出租人、承租人均未於公告規定期間內申請收回或續訂,惟承租人於公告期滿後始單獨提出申請續訂,其租約之處理發生疑義乙案,如經查明重劃前承租人確有繼續耕作之事實,因實施重劃結果,致於重劃期間無法耕作者,自得依本部七十四年四月十二日台(七四)內地字第三Ο七一八Ο號函意旨辦理續訂租約,惟仍應依「台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及「耕地三七五租約清理要點」第三點規定程序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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