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住宅區之土地,經辦竣市地重劃,得申請永佃權設定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台(七五)內地字第三九三二四二號函
【要旨】
都市計畫住宅區之土地,經辦竣市地重劃,得申請永佃權設定登記
【內容】
按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有礙居住之寧靜、安全及衛生,都市計畫法第三十四條定有明文。又都市計畫住宅區內土地之使用,除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三條第四款及同條第七款對牲畜舍、牛乳場、堆肥舍等土地使用設有禁止之規定外,其係以耕地作為使用之目的者,現行法規尚乏禁止之明文。本案林蘭英與富洪雄以耕作使用申請永佃權設定登記,倘不妨礙居住之寧靜、安全及衛生,登記機關應予受理,並注意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至其有無違反上開都市計畫法規定,應請會同有關機關審查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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