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省省有土地依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移轉為國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及日期認定基準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八年七月二日台(八八)內地字第八八○七二三一號函
【要旨】
台灣省省有土地依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移轉為國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及日期認定基準
【內容】
查臺灣省省有土地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移轉為國有時,係屬概括承受原則,依本部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台(八八)內地字第八八Ο五Ο二Ο號函規定,為簡化辦理移轉登記程序,得以移接清冊替代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書,免再向主管稅捐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政府出售之公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本案臺灣省省有土地移轉為國有土地後如再出售,亦無課稅事宜,故貴處函詢臺灣省省有土地移轉為國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及日期之認定,為求簡政,省有土地原地價資料皆暫予維持,不必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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