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徵收祭祀公業土地,其派下員持法院判決其有派下權及管理權存在確定之證明文件,領取地價補償費問題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年四月一日台(八十)內地字第九一四八五三號函
【要旨】
依法徵收祭祀公業土地,其派下員持法院判決其有派下權及管理權存在確定之證明文件,領取地價補償費問題
【內容】
一、關於祭祀公業周元榮所有土地經依法徵收乙案,經函准法務部八十年三月十六日法八十律四一三七號略以:「申請人周君雖經法院確認有管理權存在確定,惟管理權存在之訴,似僅係確認周君有管理權存在,並未排除其他派下員選任其他管理人之權利。故其已提存之徵收補償費,似宜依該祭祀公業規約規定或依規定選任管理人後,再由全體管理人檢具民政機關管理人變更備查文件向法院提存所領取之。」又「至於本件申請人對於徵收補償費之領取,與其他利害關係人之間似仍有爭執,故以訴請法院解決為宜」。
二、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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