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建設完竣之認定未明文規定道路開闢寬度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九十年三月二日台(九十)內地字第九○七二三七五號函
【要旨】
道路建設完竣之認定未明文規定道路開闢寬度
【內容】
查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四項設施尚未建設完竣而言。前項道路以計畫道路能通行貨車為準;…」依上開規定,道路是否建設完竣之認定,並未明定道路開闢寬度,而係以道路能通行貨車為準,故本案是否屬公共設施完竣區,應視道路能否通行貨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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