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道路非僅指土地面臨之計畫道路,自來水設施可自其他計畫道路接通輸送者亦同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台(八九)內地字第八九一○八二三號函
【要旨】
計畫道路非僅指土地面臨之計畫道路,自來水設施可自其他計畫道路接通輸送者亦同
【內容】
查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有關公共設施是否建設完竣,其中自來水設施一項之認定標準,係指以「可」自計畫道路「接通輸送」者為準,故非僅針對土地所面臨之計畫道路埋有自來水管線而言,如從其他計畫道路自來水管線可接通至土地面臨之計畫道路,而該土地可接通輸送自來水者,亦應認定為公共設施完竣地區,若無法接通輸送自來水者,則非屬公共設施完竣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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