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8日 星期五

☆重劃土地買賣諮詢★地方政府申請因投資開闢新河道等而取得舊水道等廢置地所有權之規定

地方政府申請因投資開闢新河道等而取得舊水道等廢置地所有權之規定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69715日台(69)內地字第24440號函 
【要旨】
地方政府申請因投資開闢新河道等而取得舊水道等廢置地所有權之規定
【內容】
一、依「關於水道河川浮覆地及道路溝渠廢置地所有權歸屬處理原則」第6項規定,地方政府因投資開闢新河道、新道路或新溝渠,而欲取得舊水道河川浮覆地或舊道路溝渠廢置地之所有權者,應事先擬具計畫,報院核准,否則不予追認。國有財產局建議地方政府投資開闢新河道等如須於事先會同國有財產局地區辦事處會勘作成紀錄附於原計畫書內併案報院乙節,在地方政府辦理作業之時間上勢難符合上開處理原則之規定,惟為配合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作業上之需要,今後地方政府擬取得舊河道等土地所有權人之申請案件,應於函送內政部時以副本抄送財政部及土地所在地之所屬國有財產局地區辦事處。又為應省市政府抄送上項副本之需要,請國有財產局將所屬地區辦事處之名稱、地址、電話及所轄行政範圍資料分送台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
二、至國有財產局建議新生地登記時,於土地登記簿上加註「本筆土地...所有」乙節,關係土地登記簿記載內容之增加,應請省市政府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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