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8日 星期五

☆重劃土地買賣諮詢★地方政府投資興建堤防工程河川浮覆地取得產權之規定

地方政府投資興建堤防工程河川浮覆地取得產權之規定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6897日台68內地字第24017號函 
【要旨】
地方政府投資興建堤防工程河川浮覆地取得產權之規定
【內容】
內政部會商結論:
一、台灣省政府函為花蓮縣政府自民國3510月起至438月間陸續興建堤防之河川浮覆地,其面積共計7.8655公頃,請准由該府取得其全部所有權乙案,核與院頒「關於水道河川浮覆地及道路溝渠廢置地所有權歸屬處理原則」第5項及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3項規定相符,應予照准。新生地面積應依地政機關實測面積為準,並應函報內政部核備,又該地區內有無原屬私有土地,得依土地法第12條規定申請回復其所有權者,應由該管縣政府切實查明依法處理。
二、地方政府於60629日上開原則頒布前施工興建堤防而欲依該原則第五項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准取得所有權者,倘無期限之規定,執行上諸多困擾,故應請台灣省政府儘速通盤清理,凡在上開處理原則頒布前,經地方政府施工興建堤防而現已公告劃出河川區域線外之河川浮覆地,限於68年底以前函內政部轉報審核,其尚未劃出河川區域線以外,地方政府擬於公告劃出河川區域線外後取得河川浮覆地所有權者,應於69年底以前將原施工計畫及年期函內政部轉報備查,並於公告劃出河川區域線外後1年內函內政部轉報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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