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9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諮詢★徵收補償費發放前;如接獲法院命令將全部價款解繳者,應即全部解繳

徵收補償費發放前;如接獲法院命令將全部價款解繳者,應即全部解繳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台(七七)內地字第五八一四三五號函 
【要旨】
徵收補償費發放前;如接獲法院命令將全部價款解繳者,應即全部解繳
【內容】
地政機關發放補償地價前,如接獲法院命令將全部價款解繳者,應即全部解繳,如地政機關已依法代為清償,再接獲解繳命令者,則仍請依照本部七十四年二月六日台(七四)內地字第二七九五九一號函規定,以其餘款解繳法院。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