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免予編號登記之土地,占有人無從因時效之完成而取得所有權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台(七七)內地字第五九二○六○號函
【要旨】
依法免予編號登記之土地,占有人無從因時效之完成而取得所有權
【內容】
按占有人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未登記土地,依土地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申請登記為所有人時,地政機關應予受理,經審查證明無誤者,應即公告,並通知國有財產局。公告期間,國有財產局提出異議,可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理。又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河川堤防預定線內之土地依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台上字第二五五八號判例意旨,占有人無從因時效之完成而申請取得及登記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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