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有增配情形者,移轉時不宜計扣負擔總費用
【公布日期文號】
財政部97年8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0241620號函
【要旨】
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有增配情形者,移轉時不宜計扣負擔總費用
【內容】
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有增配情形者,增配部分於計算漲價總數額時,建議不宜計扣負擔總費用乙節,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第2項規定:「...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繳納差額地價...」增配之土地實際上係重劃後分配時,另行以繳納差額地價方式取得之土地,取得之所有權人並未以該增配之土地參與重劃開發之改良行為,與土地所有權人以其所有土地參與重劃致負擔重劃費用之情形不同,故取得該增配土地再移轉時,不宜計扣負擔總費用,本部贊同貴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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