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應繳或發給差額地價等兩項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後,該權利應歸於消滅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7年2月2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722567號函
【要旨】
市地重劃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應繳或發給差額地價等兩項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後,該權利應歸於消滅
【內容】
二、查法務部96年10月2日法律字第0960029697號函說明三略以:「有關本法(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成立之公法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完成後之法律效力乙節,本部係採權利消滅主義,亦即消滅時效完成後,上開權利應歸於消滅(本部94年6月20日法律決字第0940019919號書函意旨參照)。至具體個案如經法院判決,自應受法院所表示法律見解之約束,併此敘明。」,故市地重劃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應繳或發給差額地價等兩項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後,該權利應歸於消滅。三、另本部92年7月2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3528-1號函說明二,有關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如該公法上請求權經十五年不行使而罹於消滅時效完成者,取得消滅時效抗辯權乙節,核與上開法務部函釋不符,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