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地價生效日為公告地價公告日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台(八四)內地字第八四七四六一八號函
【要旨】
申報地價生效日為公告地價公告日
【內容】
案經本部邀集財政部、法務部、台灣省政府(財政廳、地政處)、台北市政府(財政局、地政處)、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地政處)會商獲致結論如次:
一、關於重新規定地價其申報地價生效日究係為公告地價公告日抑或為公告期滿次日疑義乙案,經查現行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又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依同款(第十五條第四款)申報地價之三十日期限,自公告之次日起算…。」,至申報地價生效日,並未明確規定。因現行重新規定地價當年,有關地價稅之課徵,稽徵機關實務上係以公告日起按新地價課稅,並已行之多年,徵納雙方多能適應。因此,在法未明定申報地價生效日前,仍以維持現行作業以公告地價公告日為生效日。
二、內政部六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台內地字第六六八一一四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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