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辦規定地價土地地價區段劃分方式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八年十二月五日台(七八)內地字第七五二四二二號函
【要旨】
補辦規定地價土地地價區段劃分方式
【內容】
一、查補辦規定地價之土地,其公告地價之訂定,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得視實際情形劃入毗鄰土地之地價區段,以其所屬地價區段土地最近一次規定地價之區段計算其公告地價」,至補辦規定地價土地之地勢、位置與鄰近土地有顯著差異,且查估補辦規定地價年期之地價亦無困難者,得單獨劃分地價區段查估地價。
二、又補辦規定地價,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其地價得以通知代替公告,故所建議免公告三十日一節,得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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