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內「世帶主」之意義及其財產繼承順序規定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81年7月8日台(81)內地字第8108899號函
【要旨】
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內「世帶主」之意義及其財產繼承順序規定
【內容】
關於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內「世帶主」之意義及其財產繼承疑義一案,同意臺灣省政府地政處81年5月18日81地一字第58862號函說明四所擬意見。
附:臺灣省政府地政處81年5月18日81地一字第58862號函
主旨:關於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內「世帶主」之意義及其財產繼承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略。
二、有關「世帶主」一詞之意義,依據昭和十二年一月由日本岩波書局發行之「岩波法律學小辭典」一書解釋:世帶主係世帶之中心人物,而所謂「世帶」即表示係實際上共同生活之團體成員,並不必然以有親族關係者為限,包括雇用人、同居人等,只要係共同家計者皆屬同一世帶。另依據戶口關係法令「戶口規則」條文影本第10條顯示寄居(日本語原文為寄留)者須登錄於寄留戶口調查簿內,世帶主自有申報之義務,此外國勢調查(戶口普查)之相關法律亦有世帶主有申報所有世帶之規定。準此,可知世帶之成員實超過家之成員,但似無家之長(戶主)不得為世帶主之規定。
三、略。
四、綜上說明,世帶主係世帶之中心人物,並不必然以有親族關係者為限,且世帶之成員超過家之成員,且無戶主不得為世帶主之規定。如被繼承人日據時期戶籍登記係「世帶主」,而無其他資料足以證明同時亦係「戶主」,則無法判斷究係家產繼承或私產繼承,繼承人申辦繼承,似應依據「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2點3款所規定之私產繼承順序辦理,是否有當?敬請核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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