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土地劃設為公共設施完竣之範圍,得依各共有人之面積持分比例予以認定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4年1月31日台內地字第0940002668號函
【要旨】
共有土地劃設為公共設施完竣之範圍,得依各共有人之面積持分比例予以認定
【內容】
按共有土地於未分割前,除該共有人訂有分管契約外,各共有人之權利及於該共有土地之全部,本案○○○所有之土地既隔有非同一所有權人之土地,應有本部88年12月20日(88)內地字第8815188號函規定之適用。至本案土地劃設為公共設施建設完竣之範圍,得依各共有人之面積持分比例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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