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重劃之抵費地,其地價稅應依公有土地之徵免規定處理,其出售所得價款不得用於繳付地價稅
【公布日期文號】
財政部六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台財產稅字第三六一三○號函
【要旨】
土地重劃之抵費地,其地價稅應依公有土地之徵免規定處理,其出售所得價款不得用於繳付地價稅
【內容】
查土地重劃之抵費地,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規定,應由重劃機關逕行登記為市或縣(市)有,故其地價稅應依公有土地之徵免規定處理,其出售所得價款依同細則第七十八條規定,僅限於抵付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如有剩餘應撥充重劃區內增加建設之費用或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自未便用於繳付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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