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4日 星期五

★重劃土地買賣諮詢★私人贈與土地作為道路用地,於土地重劃前政府尚未將該地闢築道路,致重劃時,該地受分配為建地,贈與人得依民法規定撤銷贈與

私人贈與土地作為道路用地,於土地重劃前政府尚未將該地闢築道路,致重劃時,該地受分配為建地,贈與人得依民法規定撤銷贈與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六十九年十二月九日台(六九)內地字第七八五六號函 
【要旨】
私人贈與土地作為道路用地,於土地重劃前政府尚未將該地闢築道路,致重劃時,該地受分配為建地,贈與人得依民法規定撤銷贈與
【內容】
案經本部函准法務部五十九年八月七日法六十九律第一五二六號函、財政部六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台財庫第二ΟΟ四號函及台灣省地政處六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六九地二字第一一ΟΟ號函,並邀同法務部、財政部、台灣省政府會商,桃園縣政府列席說明,獲致結論如次:「查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又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分為民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及第四百十二條所明定。本案土地據桃園縣政府代表稱:『桃園市所於接受陳柱輝贈與土地作為道路用地後,於重劃前尚未將該地闢築道路使用,致重劃時,政府以建地分配與桃園市公所。』依照首揭說明,桃園市公所並未履行允受贈與時所承諾之負擔即參加市地重劃,贈與人自得依上開民法規定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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