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經依法保留徵收後,縣市政府得禁止其權利人有妨礙徵收之使用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五十五年九月十九日台(五五)內字第六九九○號函
【要旨】
土地經依法保留徵收後,縣市政府得禁止其權利人有妨礙徵收之使用。
【內容】
一、經交據內政部會商司法行政部議復稱:「查土地經為保留徵收後其權利人應負有不作為之義務,似應以無礙於徵收事業之目的為其限度。本案土地經保留徵收公告後土地所有權人如在保留徵收範圍內種植多年生果樹林木以及木本花卉等,其種植行為倘有礙於將來舉辦事業所需用該項土地之目的者,似應解為違反不作為之義務,從而該管縣市政府自得禁止其為妨礙徵收之使用。」
二、應依議辦理,但土地所有權人之種植行為除係臨時性作物之種植外,其他超過保留徵收期間內之多年生作物,其種植行為是否對於將來徵收事業目的之使用構成妨礙,且其妨礙程度若何,應由該管縣市政府會同需用土地人為事實上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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