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人持法院判決單獨申請登記時,應就應納增值稅代為繳納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年六月二十六日台(八○)內地字第九三三二三二號函
【要旨】
權利人持法院判決單獨申請登記時,應就應納增值稅代為繳納
【內容】
按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但書規定:「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及同條例第五十條後段規定:「依第四十七條規定由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應由權利人代為繳納。」案關當事人既為得單獨申請登記之權利人,應有上開條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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